国家能源局发布:《生物质燃料堆放、存储技术导则》
发布日期:2025-06-19 17:00:40
浏览量
:527
发布日期:2025-06-19 17:00:40
527
国家能源局发布,国能生物主编《生物质燃料堆放、存储技术导则》,于2025年3月24日正式实施。内容包含:生物质标准范围、规范引用文件、术语及定义、料场选址、料场布置、料场堆垛、存储。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编制。本文件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生物质发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EC/TC24)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电湛江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水电水力规划设计总院、广东能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大学、清华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保良、孙培义、赵晶晶、孙华海、陈宇、刘雨萌等。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本文件规定了生物质发电厂料场选址条件、料场布置要求和农林生物质燃料(以下简称“燃料”)堆放、存储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12MW以上生物质发电厂燃料存储场地(不含临时性存储场地)的选址、布置以及燃料堆放和安全存储。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40511 农林生物质燃料收储用通用技术规范NB/T11247 秸秆类生物质能源燃料存储规范第1部分:存放NB/T 11249秸秆类生物质能源燃料存储规范第3部分:消防安全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农林生物质燃料 raw material of agricultural and forestry biomass农业和林业生产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可供后续能源化利用的农业剩余物和林业剩余物等,主要分类为秸秆类燃料(如玉米秸秆、稻草秸秆、小麦秸秆、棉柴秸秆、芦苇秸秆、各类蔬菜秸秆等)、木质类燃料(如树皮、枝桠柴、树叶等)、壳皮类燃料(如稻壳、花生壳、瓜子壳等)。临时性存储场地 temporary storage site以农林生物质燃料临时性存储为目的,向出租方临时租用的场所。以存储生物质燃料为目的,并能实现燃料存储、加工、掺配、物流等功能的场所。根据自身特性、消防和管理要求,将燃料集中堆放成相对独立的、具有一定规则的几何体。用于储存干物质燃料的具有完整顶棚、围护结构面积不大于30%的半露天燃料储存建筑物。4.1 料场选址宜根据运输、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卫生、生活等方面的要求,结合当地地形、地质、地震和气象等自然条件统筹考虑。4.2 料场选址宜遵循距离就近、成本经济、规模适度、管理便捷原则。4.3 不能实现全封闭燃料处理及存储的情况,料场选址宜位于企业、居民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4.4 料场选址应统筹兼顾周围村落环境、交通状况、料场与厂区之间的距离、燃料资源禀赋等各种因素。4.5 料场选址尽量避免与化工等高危企业,加油站、煤气站、高压线等危险设施接邻。4.6 料场选址宜选择在地势平坦(原则上不使用沙化土地),便于动力电源接入,且应不易受洪水影响,便于排水的地带。4.7 料场选址周边运输通道尽量无高速公路、铁路涵洞、道路收费站等制约燃料运输的设施。4.8 料场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电力规划、发电厂设置规划、区域范围内生物质燃料供应量综合平衡评估后确定。5.1 料场应根据电厂总体规划、工艺流程、燃料品种特性、气象条件、设计储量等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料场总平面。5.2 料场宜集中布置在厂区的边缘,且应布置在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5.3 料场应与主要生产区形成清晰的功能分区,并应避免相互影响。 料场应根据所在地的降水量、环保要求等合理确定干料棚与露天料场的比例。5.4 料场应具备燃料的计量、质检、监控和必要的办公功能5.5 料场门口应当设置警卫室,其位置应便于观察场内情况。5.6 料场均应配置电子汽车衡,电子汽车衡应布置在物流出入口附近,并应在电子汽车衡就近设置计量室,电子汽车衡的布置应便于车辆进出和称重。5.7 露天料场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GB 50762及相关规定执行。5.8 露天料场燃料宜分存放,料的长边宜平行于全年主导风向,料垛之间留有作业通道。5.9 料场邻厂界宜设置不低于 2.20m 高的实体围墙。5.10 料场周边应设置防风抑尘网,实体围墙以上防风抑尘网高度应不小于6m。5.11 料场内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示标识。5.13 料场内主要建筑物的方位,宜结合区位条件、日照、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等因素确定。5.14 料场应设有专用的物流出入口。物流和人流合用一个出入口时,物流和人流宜采取相应的隔离。5.15 料场应交通便利,宜设置环形的运输车通道和环形的消防通道。进出通道等级原则应不低于3级。宽度应不小于 7.00m。通道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50m。5.16 料场周边的道路宜采用城市型沥青路面或混凝士路面,路宽宜不小于7.00m,设计荷载宜不低于20 级。5.17 料场内主干道宜按运输车辆总重不小于 80t,车长不小于 21.00m,车宽不小于 3.50m 设计。5.18 料场内干料棚建设宜结合地区环境、环保要求、年当地降水量、燃料品种等综合考虑。5.19 征用土地上的露天料场宜全部硬化,可采用混凝士硬化。施工工艺根据当地环境、气候和设计承载压力综合确定。5.20 料场内消防安全布置应符合《秸秆类生物质能源燃料存储规范第3部分:消防安全》NB/T 11249文件要求。5.21 料场内应配置至少一辆消防车,且保证消防车始终处于满水备用状态。6.1.1 秸秆散料应做到即来即烧,不应长时间堆存储。6.1.2.1 秸秆大方包宜在包捆内部水分不超过 30%的情况下进行堆垛存储。6.1.2.2 秸秆大方包堆垛长宽应根据场地情况综合确定,包与包之间宜预留一定宽度缝隙,便于通风散热。6.1.2.3 秸秆大方包垛宜采用稻草秸秆、小麦秸秆、树皮等燃料封顶苦盖,垛头与垛侧面形成较为顺畅的顺水斜度,苦盖表面结实,平整无凹陷。6.1.2.4 秸秆大方包垛长边宜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平行。6.1.3.1 秸秆圆包宜在包捆内部水分不超过 30%的情况下进行堆垛存储。6.1.3.2 秸秆圆包堆垛长宽应根据场地情况综合确定,形宜为上小下大三角形。6.1.3.3 秸秆圆包垛在雨季宜使用防雨布进行苫盖6.1.3.4 秸秆圆包垛长边宜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平行。6.1.4.1 秸秆小包宜在包捆内部水分不超过 30%的情况下进行堆垛存储。6.1.4.2 秸秆小包堆垛长宽应根据场地情况综合确定。6.1.4.3 秸秆小包垛宜采用稻草秸秆、小麦秸秆、树皮等燃料封顶苦盖,苦盖表面结实,平整无凹陷。6.1.4.4 秸秆小包垛长边宜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平行。6.1.5 秸秆类燃料堆垛完成后,临近主干道一侧宜使用防火篷布围挡。6.2.1 水分不高于25%的低水分木质类燃料宜采用屋脊垛型的大垛进行堆放。6.2.2 水分不高于25%的低水分木质类燃料成垛时严禁混掺高水分燃料。6.2.3 水分不高于 25%的低水分木质类燃料成后,每日巡检宜不少于1次,每周测温宜不少于2次。6.2.4 水分高于 25%的高水分木质类燃料宜采用小垛--中垛--屋脊大垛渐进堆放的方式。6.2.5 水分高于25%的高水分木质类燃料小垛及中垛时间存储长短宜根据料场存放空间及天气情况适时调整;存储水分降至30%以下且燃料收购旺季或雨季来临前宜堆成大。6.2.6 水分高于 25%的高水分木质类燃料存储时间应根据木质类燃料种类进行区分。正常情况下树皮类存储宜不大于3个月,白板皮及枝丫柴类宜不大于5个月,木块类宜不大于6个月。6.2.7 水分高于 25%的高水分木质类燃料成垛后,每日巡检宜不少于1次,每两日测温宜不少于2次。6.3.1 壳皮类燃料存储宜结合料场常年风向情况选在料场相对较为避开主导风向及垛基较高区域。6.3.2 壳皮类燃料存储区域宜为混凝土硬化地面。6.3.3 壳皮类燃料宜采用秸秆方包打围垛基后存储。6.3.4 壳皮类燃料宜优先采用树皮类燃料进行苫盖。6.3.5 壳皮类燃料每日巡检宜不少于2次,测温次数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6.4 成型后的燃料垛位管理应符合《秸秆类生物质能源燃料存储规范第1部分;存放》NB/T11247文件要求。